第十五条

已修改

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本市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应持当地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按《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后,方准经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