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已修改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本市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应持当地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按《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后,方准经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