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取由省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印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证照齐全的,方准经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