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从事录像制品的发行。

个人不得从事录像制品的复录、发行、放映、销售和租赁,不得从事图书报刊和录音制品的批发。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