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已修改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从事录像制品的发行。个人不得从事录像制品的复录、发行、放映、销售和租赁,不得从事图书报刊和录音制品的批发。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