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已修改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经营范围;(二)有齐全的设施和必要的资金;(三)有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场所;(四)有具备相应素质的从业人员;(五)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