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市民政局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公安、工商、园林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