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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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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已废止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之日起,一般项目应当在十五日之内作出答复,大型建设项目或特殊建设项目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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