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之日起,一般项目应当在十五日之内作出答复,大型建设项目或特殊建设项目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