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程序第十四条已废止卫生行政管主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审核同意后,发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后,方可申领有关证照。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