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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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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已废止

卫生行政管主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审核同意后,发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后,方可申领有关证照。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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