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学习环境中危害或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