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实行火葬的区域内,可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经营性公墓,用于埋葬本区域内居(村)民的骨灰。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须征得规划行政部门同意。

未经批准,不得建立经营性公墓。

在允许土葬的区域内,应建立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占用手续。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经营性业务。

禁止在公墓内建立家族、宗族墓地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坟修墓立碑。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