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整齐、清洁。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