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以对个人饲养者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对单位饲养者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