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公共厕所、垃圾点的通道和污水井、排水箅处,不准盖房、围墙或者堆放杂物,不得妨碍垃圾和粪便的处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