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街道清洁队负责;单位自建厕所的清扫保洁,自行负责,也可以有偿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街道清洁队负责。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