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有毒、有害垃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无害化处理,禁止混作一般垃圾处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