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凡需用明火营业的摊点应当使用液化气灶具和电热灶具,不得使用燃煤灶具,餐、饮业不得将污物、污水、废弃物倒入城市下水井口和公共场地,应当自行收集处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