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教育、卫生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