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