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将政府承担的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对参加由政府组织培训的农民工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
农民工培训工作应当委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入的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