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就业与劳动合同第十二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