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就业与劳动合同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招用农民工,应当公开、公正。前款规定的单位将工程(业务)发(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视为发包单位招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