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地下水超采区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或增加地下水取水量的;(二)开凿新井和未经批准更新水井的;(三)有回灌条件而不进行回灌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