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在地下水超采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或增加地下水取水量的;

(二)开凿新井和未经批准更新水井的;

(三)有回灌条件而不进行回灌的。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