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应选用节水型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节水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复用率未达标的改、扩建企业,不得新增取水量,并限期达标。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