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计划取水和节约用水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的预测、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取水计划,核定年度取水指标。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