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