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编制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保证监测结论的真实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