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农村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乡镇企业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国家、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等,以及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集的资金或者劳务所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