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以及平调、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行为,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该机关或该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依法进行赔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