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审计第三十条已废止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审计终结时,必须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建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建议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作出审计处理决定。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协助其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