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

(四)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