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所有权第十一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除,应当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告和登记,未设立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和登记。农村集体资产中的重要资产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