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以暴力、威胁方式拒绝和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林、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水土保持宣传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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