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不经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的,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二)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处以1000元-3000元的罚款;(三)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