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分期治理。坚持综合治理与开发建设相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兼顾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