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效地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职权,监督计划的执行,发挥计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