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档案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民族乡、镇档案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配备工作人员从事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专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系统、本专业档案工作业务规范,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