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