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