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