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主或司乘人员拒绝或阻挠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