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