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许可证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