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医疗污染物必须在指定的专设焚烧炉内焚烧。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