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屠宰、制革、骨胶炼制、食品发酵、畜禽养殖和化工生产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