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屠宰、制革、骨胶炼制、食品发酵、畜禽养殖和化工生产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