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的锅炉或窑炉等设施,应同时配备脱硫、除尘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已建成的锅炉或窑炉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脱硫、除尘装置。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