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的锅炉或窑炉等设施,应同时配备脱硫、除尘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已建成的锅炉或窑炉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脱硫、除尘装置。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