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制造、销售或进口锅炉、窑炉、茶炉及其消烟防尘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或要求,并将有关设计及测试资料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