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市或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