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八条有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准予设立,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的初审和复审,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