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七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一)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六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三人;(二)具有与其鉴定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技术设备和资金。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