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业自律。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但不得从事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