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和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